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和积极进取,现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及《bat365正版官方网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城市与区域科学学院实际,特制定bat365官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注册在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范围、标准与奖励等级
第三条 凡城市与区域科学学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注册在籍且在标准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均可申请,基本申请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成绩优良;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每年学校按博士研究生1.5万元/人、硕士研究生0.6万元/人的标准下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额度至学院。学院将根据总经费额度参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评定。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须在三个月复查期满合格后方可享受学业奖学金。原则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学校下拨的额度发放。硕士研究生额度和博士研究生额度不能互用。学年度的学业奖学金以年级为单位进行评定,同年级博士生与硕士生分开评定。
第六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七条 研究生在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学业奖学金评审时未完成缴费义务且未正常注册者(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数据为准);
学籍状态处于休学(复学后学业奖学金参评年限顺延)、保留学籍者(公派出国留学保留学籍者除外);
课程考试及补考仍不及格者;
违反国家法律及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研究生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极少参加(每学年少于15次)院校举办的学术活动的;
由导师提出并经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后认为应取消评定资格者;
延期(超出标准学制)的研究生。
第八条 因公出国(海外研修、公派留学等)一年及以上的研究生可免除留学期间上述第七条第七款的要求,但需提交留学期间的学习总结报告及研究论文各一篇,报告及论文的质量需得到评审委员会认可。留学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研究生,以国内在校期间每季度4次的标准参加相关学术活动,同时应提交交流期间的学习总结报告一份或研究论文一份,报告或论文的质量需得到评审委员会认可。留学3个月以下的研究生,不予免除相关学术活动的参与要求。
第九条 研究生超过标准学制,则不再享受学业奖学金。中途退学,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对所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所缴学费进行结算。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党政领导,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主要成员任主任和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硕士、博士学生代表和辅导员及研究生教务任委员,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确定本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学校通过后,如出现异议申诉且被查证属违纪违规的情况,依据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追溯机制,追回所获学业奖学金,并撤销相关荣誉。
第十四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自觉接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城市与区域科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从2017年9月开始正式实施。
bat365正版官方网站城市与区域科学学院
2017年9月19日